一站式
企业服务平台
132-8122-9158

2023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2023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广告位招租
联系电话:13518188210

6月已过半,7月即将来临!新的一月又有哪些税务新政策要开始执行了呢?今天给大家汇总了一些,一起来学习一下! 目录概览: 1.7月1日起,这两项收费由税务局征收!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确定!这两项收费由税务局征收!7月1号开始执行! 2022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2022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日前,财政部发布2022年8号公告,明确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2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2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政部 2022年3月26日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试行,202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2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2022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2022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2022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机动车销售方分为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为了最大限度为企业服务,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销售方生产经营情况和取得机动车的相关凭据判断其经营规模,动态调整机动车发票领用数量,满足企业经营中对发票的需求 二是,企业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读取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可以提升机动车发票开具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为了切实维护机动车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发票开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例如,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单价为200万元的机动车时,销售一辆机动车开具发票时仅能开具一张总价款为200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不能分拆价款开具两张及两张以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销售方应当按照销售符合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规定的车辆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如实开具机动车发票。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动车管理部门车辆参数、安全等技术指标通常是指工信部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车辆参数、安全等指标 第三,销售方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自用的,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的,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会有什么新的变化?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生产或进口机动车后,应按照现行规定向工信部门上传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或进口车辆电子信息(统称车辆电子信息)。上述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机动车,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机动车合格证管理系统,依据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将机动车发票开具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若上述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未关联车辆电子信息,会影响受票方继续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 (二)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和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录入并上传进口车辆电子信息;销售方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应直接调用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实现进口机动车销售价格等信息与车辆电子信息关联 (三)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销售机动车开具发票时,直接录入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或者扫描合格证二维码,读取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若读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一)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第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第三,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适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的规定?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的,规格型号”栏可以为空,但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因为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发票开具信息与对应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匹配,已经能够确保下游企业正常读取购进机动车信息并开具机动车发票。所以,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不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税务部门和工信部门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提升下游企业获取购进机动车信息的效率

赞(15) 联系作者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聚禄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 2023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2023年7月1日起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

评论 抢沙发

让我们一起创建更加美好的网络世界

本站部分资源来自于网络收集,若侵犯了你的隐私或版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有关信息!

扫码添加站长微信

扫码添加小编微信

登录

找回密码

注册